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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請人
巨昌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解散,依規定選任甲○○為清算人,並經本鈞院准以法定代理人甲○○就任清算人備查。清算人經三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僅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申報債權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陸萬壹仟叁佰貳拾壹元,後因清算中負債總額壹仟貳佰玖拾陸萬壹仟叁佰貳拾壹元,資產總額壹佰柒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發現清算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並提出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資產負債表為證,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聲請宣告破產,除須有破產之原因存在,且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必要,蓋債權人若僅有一人,自可依民事訴訟及民事執行程序求得債權之清償,而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一五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列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顯見其債權人僅有一人,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 育 彰

~B書記官 馮 澤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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