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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取回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訴訟代理人
丁○○ 住
相對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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