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兼訴訟代理人
- 丁○○ 住
- 相對人
-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