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寶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向 鈞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之裁定後,迄今仍未依法起訴,聲請人乃向 鈞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起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之訴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八號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又具狀要求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