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宇樑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一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積欠票款共新臺幣(下同)一十三萬五千元,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恐聲請人脫產隱匿,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為由,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之所有財產在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一0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九0六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然相對人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卷宗,暨向分案單位查明無訛。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賴秀蘭
~B書記官 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