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 聲請人
-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同右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聖鑫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嘉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六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第六八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六八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業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強制執行程序,且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撤銷執行命令函文、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