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儒宏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嘉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戊○○ 住同
- 相對人
- 丙○○ 住同
丁○○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儒宏企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給付。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合計│ 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