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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儒宏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嘉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戊○○ 住同
相對人
丙○○ 住同

        丁○○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儒宏企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給付。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合計│ 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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