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九二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九二九號
- 聲請人
- 台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月字第一一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裁定准為假扣押且有假扣押執行在案,衡上開規定,相對人仍係未就上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琪媛
~B書記官 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