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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確認股東會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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