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