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李煌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 上 訴 人 李煌輝 李建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永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捌拾萬元、貳拾萬元,上訴人李煌輝應徵得上訴裁判 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上訴人李建豐應徵得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壹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