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源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