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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來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來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二五號一二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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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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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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