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來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二五號一二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