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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唐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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