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唐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