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丁○○、丙○○、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簽立保證書,保證被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祥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於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額度內,願負連帶償還責任,而被告日祥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原告借款二百一十萬元,約定年息為百分之四點六八,按月繳息,到期清償,若遲延清償,除按上開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日祥公司僅繳息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尚欠一百五十七萬五千元未清償,依約定條款第六條規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書及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書記官 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