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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8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訴人
朴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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