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38號
- 上訴人
- 朴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