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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右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八規定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人應在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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