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土井
右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八規定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人應在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右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八規定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人應在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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