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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鍾火林
訴訟代理人
梁義瑛
被告
裕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田思源 住

        丁○○   住

        甲○○   住

        乙○○   住

        丙○○   住

        己○○   住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鄧晴馨

~B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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