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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日祥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祥公司)以被告甲○○、乙○○、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清償期為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時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五)加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標準調整時,得隨同調整之,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日祥公司利息僅繳至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後違約未履行,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利率現為四點二五,迭經催討,均未清償,而被告甲○○、乙○○、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日祥公司以被告甲○○、乙○○、戊○○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向原告聲請外銷貸款,貸款額度六百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二日,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時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五)加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標準調整時,得隨同調整之,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日祥公司已動用額度一百八十萬元,利息僅繳至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後違約未履行,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利率現為四點二五,迭經催討,均未清償,而被告甲○○、乙○○、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外銷貸款契約及民法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連帶保證書、借據、外銷貸款契約、外銷貸款動用申請書各一紙、授信約定書四紙、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二份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 育 彰

~B書記官 馮 澤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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