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 原告
- 邦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刑台明
- 送達代收人
- 呂建德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鄧晴馨
~B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