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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
地平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麗敏

右原告與被告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叁萬壹仟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陳湘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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