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 聲請人
- 易昶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B 法 官 賴秀蘭~B 法 官 陳琪媛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蕭琪男~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O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新泥機械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萬叁仟叁佰捌拾│TB八八0七八七│││ │司│行││貳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