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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
家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沈育坤~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嘉義市私立東吳高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拾肆萬元│AQ二七00二四│││ │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義分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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