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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
太平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B 法 官 賴秀蘭~B 法 官 陳琪媛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蕭琪男~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叁萬肆仟元│UB一七0四三四│││ │司│行│││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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