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六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 育 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馮 澤 文~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甲○○即黑貓商行 │復華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壹拾叁萬元│AC五七七九二六│││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