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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
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德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催字第一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B法 官 陳琪媛~B 法 官 黃明展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胡祥生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王振福      │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陸萬陸仟零陸拾元│PA0一二四三七│  │
│ │         │行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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