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 聲請人
- 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德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催字第一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 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B法 官 陳琪媛~B 法 官 黃明展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胡祥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王振福 │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陸萬陸仟零陸拾元│PA0一二四三七│ │ │ │ │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