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一號
- 聲請人
- 吉翔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鄧晴馨~B法 官 鄭雅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 記 官 鄭翔元~F0~T40┌──────────────────────────────────────────────────────┐│支票附表: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佛光山文教基金會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三萬一千九百元 │CK一五六○一三│││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