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王智鋒(即鴻源商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 ~B 法 官 賴秀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陸仟肆佰元 │WB七四四0六五│ │ │ │小朱靜雄 │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