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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
王智鋒(即鴻源商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B法 官 賴秀蘭~B法 官 陳琪媛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蕭琪男~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陸仟肆佰元│WB七四四0六五│││ │小朱靜雄││││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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