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 原告
    王智鋒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王智鋒(即鴻源商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 ~B   法 官 賴秀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陸仟肆佰元   │WB七四四0六五│  │ │ │小朱靜雄     │         │           │        │六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