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包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蕭敦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彥百律師
- 被告
-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