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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曾文欣康存真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68號

上訴人
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號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及準

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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