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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0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冠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名稱「冠宏建設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冠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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