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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彬
被告
三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路三十四號
法定代理人
紀雪卿

右原告與被告三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捌仟玖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育彰

~B法院書記官 林秀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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