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 原告
-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鴻彬
- 被告
- 三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路三十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紀雪卿
右原告與被告三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捌仟玖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育彰
~B法院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