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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柯月美

  • 當事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LE Lastra B.V.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87,453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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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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