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漢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9,000元,尚欠1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19,000元,尚欠1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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