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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告
漢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未○○
訴訟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告
丑○○
被告
卯○○
被告
辛○○
被告
甲○○
被告
亥○○
被告
癸○○
被告
申○○
被告
庚○○
上列二人被告
訴訟代理 卯○○ 住嘉義市
被告
宙○○ 住臺北市
被告
戌○○ 住嘉義市
被告
地○○ 住嘉義市
被告
寅○○ 住嘉義市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午 ○ 住嘉義
被告
天○○ 住嘉義市
訴訟代理人
壬○○ 住同上
被告
黃○○ 住嘉義市
號8樓
8號

      子○○  住嘉義縣

      玄○○  住嘉義市

      宇○○  住臺南縣

      己○○  住臺中市

      乙○○  住嘉義縣

      丁○○  住高雄市

            號4樓

      丙○○  住嘉義縣

      戊○○  住嘉義市

            號5樓

      A○○  住嘉義市

      酉○○  住嘉義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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