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巳○○
壬○○
辰○○
天○○
地○○
辛○○
亥○○
午○○
未○○
寅○○
乙○○
酉○○
戌○○
子○○
卯○○
戊○○
己○○
丁○○
丑○○
癸○○
庚○○
30巷19號7樓
丙○○
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本件因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由於派下員之人數無法確定,以致無法計算上訴人之派下權之財產價值,故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計十分之一,而依據司法院91年01月29 日 (91)院台廳民一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