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4號
- 原告
- 丁○○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程弘模律師
- 被告
- 金長利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其受僱於被告生產工廠台中縣神岡鄉○○路50巷24號,擔任鞋版打版師,因勞保爭議,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雖為嘉義市○○路○段320巷112號1樓,惟被告之主營業場所及生廠工廠所在地在台中縣神岡鄉○○路50巷24號,兩造亦請求將本案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