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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告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告
金長利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其受僱於被告生產工廠台中縣神岡鄉○○路50巷24號,擔任鞋版打版師,因勞保爭議,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雖為嘉義市○○路○段320巷112號1樓,惟被告之主營業場所及生廠工廠所在地在台中縣神岡鄉○○路50巷24號,兩造亦請求將本案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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