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金保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定宏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 林俊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文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