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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滿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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