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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陳文滿

  • 原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3號原   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滿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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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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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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