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金佰陽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霖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霖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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