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巳○○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城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寅○○
- 法定代理人
- 癸○○
- 法定代理人
- 兼上二人共
- 法定代理人
- 同訴訟代理人 卯○○
- 被告
- 辰○○ 原住嘉
- 被告
- 乙○○ 原住嘉
- 被告
- 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丑○○
- 被告
- 丙○○
- 被告
- 壬○○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庚○○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子○○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創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中編號一違約金欄中關於「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編號二金額欄中「參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佰伍拾萬元」;編號三違約金欄中「民國九十三八月二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