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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給付借款事由聲請對債務人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甲○○、乙○○、丙○○核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902號),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但原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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