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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喆利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3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1 │魏圳卿即建昌車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0月31日 │76,125元 │VB0000000 │ ││ │ │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民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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