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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鄧晴馨

  • 當事人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9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一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美足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229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石明倫即全峰工程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8月2日 │100,000元 │AT0000000 │ │ │ │ │嘉義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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