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關於支票號碼「WYAA142189」之記載,應更正為「WYAA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