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祥亨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郭安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8月17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1 │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2月26日 │8,925元 │BI0000000 │ ││ │限公司負責人黃銘洲│限公司朴子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