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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虔霖林福來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請人
義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
    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
    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琪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
│支票附表: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交通商業股份有限公│94年2月2日            │95,256元        │CC0000000       │    │
│    │司負責人張枋霖    │司嘉義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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