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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甘大空黃琴媛陳琪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丹妮爾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4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1 │鹿草鄉衛生所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93年2月4日 │10,800元 │NB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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