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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宏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655,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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