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宏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655,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