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檢 查 人 賴麗真會計師 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賴麗真會計師為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上開檢查,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參考之必要。查聲請人之債權人合作金庫嘉義分行建議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之賴麗真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本院詢問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彰化銀行嘉義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華僑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交通銀行臺南分行、臺灣銀行嘉義分行、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行、農民銀行嘉義分行等其他債權人,均同意由賴麗真會計師擔任檢查人(見本院94年4月22日筆 錄),復審酌安侯建葉會計事務所為國內著名會計事務所,賴麗真會計師亦承辦過數起重整事件等情,核無不當,故選任賴麗真會計師為檢查人。 三、檢送本院94年度整字第1號影印卷宗,供檢查人參酌,請依 公司法第285條第2項之規定,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均請註明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 四、依公司法第314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