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包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5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