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曾文欣、康存真、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丁○○、戊○○
- 上訴人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富迪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號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陳端宜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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