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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曾文欣康存真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丁○○、戊○○

  • 上訴人
    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號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陳端宜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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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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